| 案情介绍 尹x与mz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,后双方达成合作建房的协议,mz公司有意向用建成的房屋抵顶与尹x的债务。合作建 |
案情介绍
尹x与mz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,后双方达成合作建房的协议,mz公司有意向用建成的房屋抵顶与尹x的债务。合作建房过程中,尹x来负责房屋的修建和装修等,双方之间签订过很多份《以物抵债协议》,但是基本都是空白协议。兴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刘x与mz公司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查封了尹x与mz公司合作所建的房屋,于是尹x向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,被驳回,又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被驳回后,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我所接受mz公司的委托,代理其与尹x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。
判决结果
胜诉。吕梁市中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,认为尹x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作出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的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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