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基本案情W先生、Y女士系夫妻关系,二人共同从事土方车运输运营作为家庭收入来源。2014年,W先生、Y女士因土方车运输经营需要,从D女士处赊购柴油,未付柴油款,双方于2014年年末进行结算,W先生、Y女士欠付D女士 |
基本案情
W先生、Y女士系夫妻关系,二人共同从事土方车运输运营作为家庭收入来源。2014年,W先生、Y女士因土方车运输经营需要,从D女士处赊购柴油,未付柴油款,双方于2014年年末进行结算,W先生、Y女士欠付D女士柴油款共计215059元。从2015年起,D女士多次向W先生、Y女士催要,其均未支付,并多次向D女士出具借条。2021年2月9日,D女士至W先生、Y女士家中催要,因W先生不在家,Y女士再次向D女士出具欠条,载明:“Y女士欠D女士油款215059元整”。之后,因Y女士、W先生仍未给付欠款,D女士委托我所张律师和王(实习)律师代理此案,并向法院起诉。
判决结果
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请,具体如下:W先生、Y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D女士欠款215059元整;W先生、Y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D女士逾期付款损失,截至2021年7月26日为62303元,自2021年7月27日至应付款项付清止,以欠款215059元为基数,按2021年7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;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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