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基本案情 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,2021年12月,原告W先生向法院起诉X公司、A公司、Z先生索要工程款,该案案涉工程已于20 |
基本案情
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,2021年12月,原告W先生向法院起诉X公司、A公司、Z先生索要工程款,该案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施工完毕,W先生在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提起诉讼。2019年原告W先生已就同一工程起诉Z先生,并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2021年12月W先生将发包方X公司、承包方A公司、Z先生作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,Z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一审法院错误的以原告单方制作的结算单作为依据,判决支持W先生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、Z先生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,Z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
判决结果
本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,判决如下:一、撤销一审判决;二、驳回W先生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