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00-0351-098

 
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诉讼案例 联系方式
--- 承办诉讼业务 ---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 诉讼案例 > 承办诉讼业务 > 故意杀人罪

执行异议之诉(L先生与M公司)

来源:本站   发布时间: 2023-01-13 11:54:37   浏览:1322次  字号: [大] [中] [小]
基本案情L先生与M公司签订了《借款协议》,M公司为借款人。因到期未偿还借款,协议双方达成了用M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门面房进行以物抵债的合意。L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《金融借款合同》,因L先生到期未偿还借

基本案情

L先生与M公司签订了《借款协议》,M公司为借款人。因到期未偿还借款,协议双方达成了用M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门面房进行以物抵债的合意。L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《金融借款合同》,因L先生到期未偿还借款,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L先生的财产。之后,法院查封了L先生与M公司进行以物抵债的门面房。在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Y先生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,法院裁定驳回了Y先生的异议。后Y先生以银行、L先生、M公司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。M公司委托我所处理本诉讼事宜。

 

判决结果

判决驳回Y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
/uploadfile/2023/0113/20230113012222904.pdf

 

<返回列表

 
网站首页 | 律所介绍 | 业务领域 | 律师团队 | 诉讼案例 | 联系我们    
友情链接
 
联系我们

全国客户服务热线

185 0346 1791

电子邮箱:beijingjintailvshi@163.com

公司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鸿昇时代金融广场A区1101室

 
微信咨询

北京市金台(太原)律师事务所 www.jintai-taiyuan-lawyer.com Copyright © 2024 ,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建设:搜扑互联